主題: [勞工悲哀] 現在的勞工保險的死亡給付 越改越沒人性, 根本是坑殺 單身漢 與 年輕人... 作者: 台灣樂透彩香港六合彩紀錄員 於 2014 九月 19, 上午 12:10 [勞工悲哀] 現在的勞工保險的死亡給付 越改越沒人性, 根本是坑殺 單身漢 與 年輕人...
從勞保局截錄一段 關於死亡給付的標準, 我列在全文的最下方. http://www.bli.gov.tw/sub.aspx?a=jEqJ2Yk5Yh0%3D 萬一沒有結婚的單身漢, 或是現在才加入勞保的年輕勞工(人柱)們, 實在是完全吃悶虧了... 對於單身漢而言, 最大的風險是 遺屬的定義非常不利! 對於年輕人(柱)們而言, 最大的風險是 家屬沒辦法一次領 遺屬津貼, 而 遺屬年金 又過於苛刻. 根據那個遺屬的順序, 搞不好父母 早掛了, 沒有 配偶. 沒有 子女 的話, 那麼 就很難有勞保金所定義的遺屬了... 事實上, 親屬還是會有很多, 例如還會有兄弟姊妹. (表兄弟姊妹, 甚至是兄弟姊妹的兒女們.) 但是, 兄弟姊妹若不是失能到受你扶養, 他們就不符合勞保金所定義的遺屬 , 無法領遺屬年金及遺屬津貼. (只能領那個很不划算的喪葬津貼) 遺屬年金及遺屬津貼應擇一請領, 可是遺屬的定義非常嚴苛, 對於單身漢而言, 根本是不平等條約. 一. 遺屬津貼 (一次領) 的陷阱: [遺屬津貼請領資格:被保險人於 98 年 1 月 1 日 前有保險年資者] 也就是說, 現在才投保勞保的年輕人(柱)們, 根本就不能申請 遺屬津貼! 年輕人(柱)們 真悲哀, 應該說他們的家屬真悲哀, 其實, 這一條才是 勞保死亡給付的 精華所在, [保險年資合併已滿 2 年者, 按照平均月投保薪資, 1 次發給 30 個月遺屬津貼。] 勞保就是怕大家一次領, 這一條等於是封印住了年輕人柱們家屬的未來選擇權利, 被逼著選擇更不利的請領方式... 受領遺屬津貼之順序如下: (1) 配偶及子女。 (2) 父母。 (3) 祖父母。 (4) 受被保險人扶養之孫子女。 (5) 受被保險人扶養之兄弟、姊妹。 (請仔細看好, 第4,5項 可是有加註 必須是 受被保險人扶養喔; 也就是說, 對方如果不是被扶養就無此資格喔! 所以, 只是兄弟姊妹 還不能領, 必須是失能到被扶養的兄弟姊妹才行喔!) 仔細看清楚, 等勞工年紀半百, 50~60歲時掛掉的話, 若是沒有結婚 (沒有 配偶. 沒有 子女), 父母也該 80~90了, 搞不好父母也掛了, 那麼大部分人沒有受扶養人的, 就沒有遺屬了... 重點是, 現在才投保勞保的年輕人(柱)們, 根本就不能申請 遺屬津貼! 他們根本不想讓現在的年輕人, 將來被他們的家屬們一次領啊! 而遺屬年金, 更是陷阱一堆, 夭壽骨喔~ 請往下繼續看看! 二. 遺屬年金 (慢慢給) 的陷阱: [ 先列出 遺屬請領條件: (1) 配偶:符合下列情形之一。 A. 年滿 55 歲,且婚姻關係存續一年以上。但如無謀生能力或有扶養下述(2)項之子女,不在此限。 B. 年滿 45 歲且婚姻關係存續一年以上,且每月工作收入未超過投保薪資分級表第一級。 (2) 子女(養子女須有收養關係六個月以上):符合下列情形之一。 A. 未成年。 B. 無謀生能力。 C. 25 歲以下,在學,且每月工作收入未超過投保薪資分級表第一級者。 (3) 父母、 祖父母 年滿 55 歲,且每月工作收入未超過投保薪資分級表第 1 級者。 (4) 受被保險人扶養之孫子女符合前述第(2)項子女條件之一者。 (5) 受被保險人扶養之 兄弟、姊妹符合下列條件之一 A. 未成年 。 B. 無謀生能力。 C. 年滿 55 歲,且每月工作收入未超過投保薪資分級表第 1 級。 ] 看到沒, 落落長,罄竹難書一狗票文字, 看到我的眼花了, 好像文字獄一樣! 以後未來的年輕人柱勞工們, 前項的一次領被封印了, 也就只能適用此罄竹難書條款了. 試問一下, 若是單身漢的傢伙, 將來自己的家屬有可能領到嗎? 就算是領到, 又能領幾年? 別說單身漢了, 就算是 結婚的人好了, 他的家屬又能符合資格幾年呢? --- 所以說, 現在的勞工保險的死亡給付, 根本是越改越沒人性... 勞工們在社會底層賣命了一輩子, 投保上限也卡個天花板, 勞工萬一掛掉, 家屬要領個錢還要被GGYY的... 反觀那些 軍公教 和官員們, 平時福利好, 退休過爽爽, 憑什麼要犧牲廣大的勞工層當人柱, 去養那群爽爽的傢伙們呢? 勞工保險金, 只要一擠兌隨時會破產, 反觀 軍公教保險, 不夠的話, 國庫支應 全民買單, 那些無恥的政客們 都不敢砍軍公教福利... 勞工平時薪水已經夠低了, 還要當人柱, 這樣子對嗎? =================== 附錄: http://www.bli.gov.tw/sub.aspx?a=jEqJ2Yk5Yh0%3D 勞工保險本人死亡給付簡介: 一、 死亡給付項目、請領資格及給付標準 ※ 遺屬年金及遺屬津貼應擇一請領 (一) 喪葬津貼: 1. 被保險人在保險有效期間因普通傷病或因職業傷害或罹患職業病死亡時,由支出殯葬費之人,按被保險人死亡之當月(含)起前 6 個月之平均月投保薪資,請領喪葬津貼 5 個月。 2. 被保險人死亡,其遺屬不符合請領遺屬年金給付或遺屬津貼條件,或無遺屬者,由支出殯葬費之人,按被保險人死亡之當月(含)起前 6 個月之平均月投保薪資請領 10 個月喪葬津貼。 (二) 遺屬津貼: 1. 請領資格:被保險人於 98 年 1 月 1 日 前有保險年資者,在保險有效期間死亡,遺有配偶、子女及父母、祖父母或受被保險人生前扶養之孫子女及兄弟、姊妹者。 2. 給付標準: (1) 普通傷病死亡: A. 保險年資合併未滿 1 年者,按其死亡之當月(含)起前 6 個月之平均月投保薪資, 1 次發給 10 個月遺屬津貼。 B. 保險年資合併已滿 1 年而未滿 2 年者,按其死亡之當月(含)起前 6 個月之平均月投保薪資, 1 次發給 20 個月遺屬津貼。 C. 保險年資合併已滿 2 年者,按其死亡之當月(含)起前 6 個月之平均月投保薪資, 1 次發給 30 個月遺屬津貼。 (2) 因職業傷害或罹患職業病死亡:不論保險年資,按其死亡之當月(含)起前 6 個月之平均月投保薪資,發給 40 個月遺屬津貼。 3. 受領遺屬津貼之順序如下: (1) 配偶及子女。 (2) 父母。 (3) 祖父母。 (4) 受被保險人扶養之孫子女。 (5) 受被保險人扶養之兄弟、姊妹。所稱父母、子女係指生身父母、養父母、婚生子女(包括依民法規定視為婚生子女者),或已依法收養並辦妥戶籍登記滿 6 個月之養子女而言。養子女不得請領生身父母之遺屬津貼。 (三) 遺屬年金: 1. 請領資格 (1) 被保險人在保險有效期間死亡者。 (2) 被保險人退保,於領取失能年金給付或老年年金給付期間死亡者。 (3) 保險年資滿 15 年,並符合勞工保險條例第 58 條第 2 項各款所定請領老年給付資格,於未領取老年給付前死亡者。 2. 遺屬順序:( 1 )配偶及子女( 2 )父母( 3 )祖父母( 4 )受扶養之孫子女( 5 )受扶養之兄弟、姊妹。 3. 請領條件 (1) 配偶:符合下列情形之一。 A. 年滿 55 歲,且婚姻關係存續一年以上。但如無謀生能力或有扶養下述(2)項之子女,不在此限。 B. 年滿 45 歲且婚姻關係存續一年以上,且每月工作收入未超過投保薪資分級表第一級。 (2) 子女(養子女須有收養關係六個月以上):符合下列情形之一。 A. 未成年。 B. 無謀生能力。 C. 25 歲以下,在學,且每月工作收入未超過投保薪資分級表第一級者。 (3) 父母、 祖父母 年滿 55 歲,且每月工作收入未超過投保薪資分級表第 1 級者。 (4) 受被保險人扶養之孫子女符合前述第(2)項子女條件之一者。 (5) 受被保險人扶養之 兄弟、姊妹符合下列條件之一 A. 未成年 。 B. 無謀生能力。 C. 年滿 55 歲,且每月工作收入未超過投保薪資分級表第 1 級。 4. 給付標準 (1) 被保險人在保險有效期間死亡者:依被保險人之保險年資合計每滿一年,按其平均月投保薪資之 1.55 %計算。 (2) 被保險人退保,於領取失能年金給付或老年年金給付期間死亡,或保險年資滿 15 年,並符合勞工保險條例第 58 條第 2 項各款所定請領老年給付資格,於未領取老年給付前死亡者:依失能年金或老年年金給付標準計算後金額之半數發給。 (3) 前述計算後之給付金額不足新臺幣 3,000 元者,按新臺幣 3,000 元發給。 (4) 發生職災致死亡者,除發給年金外,另加發 10 個月職災死亡補償一次金。 5. 遺屬加計:同一順序遺屬有 2 人以上時,每多 1 人加發 25 %,最多加計 50 %。 (未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