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題: 內政部公告受理97年度住宅補貼至97年8月15日止 作者: 台灣樂透彩香港六合彩紀錄員 於 2008 八月 10, 上午 05:58 http://www.cpami.gov.tw/web/index.php?option=com_content&task=view&id=7125&Itemid=135
內政部97.6.18內授營宅字第0970804669號公告 主旨:公告受理97年度住宅補貼。 依據:住宅補貼作業規定第3點。 公告事項: 一、住宅補貼方式及辦理戶數如下(各直轄市、縣(市)政府辦理戶數如附件一): (一)租金補貼:24,000戶。 (二)購置住宅貸款利息補貼:30,000戶。 (三)修繕住宅貸款利息補貼:5,000戶。 二、受理申請期間:自97年7月15日起至97年8月15日止。 三、申請方式:申請人於受理期間,填寫申請書,備妥相關文件,於受理截止日前,親送或以掛號郵寄至申請人戶籍所在地之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 四、受理申請單位:申請人戶籍所在地之當地直轄市、縣(市)政府(詳附件二)。 五、申請書取得方式: (一)從本部營建署網站下載(網址:http://www.cpami.gov.tw/)。 (二)向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免費索取。 六、申請資格: (一)申請租金補貼者,應具備下列各款條件: 1.年滿20歲。 2.符合下列家庭組成之一: (1)有配偶者。 (2)與直系親屬設籍於同1戶者。 (3)單身年滿40歲者。 (4)父母均已死亡,戶籍內有未滿20歲或已滿20歲仍在學、身心障礙或沒有謀生能力之兄弟姊妹需要照顧者。 3.申請人及其配偶、戶籍內之直系親屬及其配偶均無自有住宅;以「父母均已死亡,戶籍內有未滿20歲或已滿20歲仍在學、身心障礙或沒有謀生能力之兄弟姊妹需要照顧者」之家庭組成提出申請,申請人及其戶籍內兄弟姊妹均須無自有住宅。 4.申請人家庭年收入、每人每月平均收入均低於附件三之金額,但具受家庭暴力侵害者及其子女證明文件者,家庭暴力加害者之收入得不併入計算。 5.已獲得96年度租金補貼者,可提出97年度租金補貼申請,但會酌予減分。申請案若經核准,將於96年度補貼期限屆滿後,始核發97年度租金補貼。 (二)申請購置住宅貸款利息補貼者,應具備下列各款條件: 1.年滿20歲。 2.符合下列家庭組成之一: (1)有配偶者。 (2)與直系親屬設籍於同一戶者。 (3)單身年滿40歲者。 (4)父母均已死亡,戶籍內有未滿20歲或已滿20歲仍在學、身心障礙或沒有謀生能力之兄弟姊妹需要照顧者。 3.住宅狀況應符合下列條件之一: (1)無自有住宅:申請人及其配偶、戶籍內之直系親 屬及其配偶均無自有住宅(以「父母均已死亡,戶籍內有未滿20歲或已滿20歲仍在學、身心障礙或沒有謀生能力之兄弟姊妹需要照顧者」之家庭組成提出申請,申請人及其戶籍內兄弟姊妹均須無自有住宅。) (2)申請人2年內購置住宅並已辦理貸款者,且其配偶、戶籍內之直系親屬及其配偶均無自有住宅(以「父母均已死亡,戶籍內有未滿20歲或已滿20歲仍在學、身心障礙或沒有謀生能力之兄弟姊妹需要照顧者」之家庭組成提出申請,申請人2年內購置住宅並已辦理貸款者,且其戶籍內兄弟姊妹均須無自有住宅)。 4.申請人家庭年收入、每人每月平均收入均低於附件三之金額,但具受家庭暴力侵害者及其子女證明文件者,家庭暴力加害者之收入得不併入計算。 (三)申請修繕住宅貸款利息補貼者,應具備下列各款條件: 1.年滿20歲。 2.符合下列家庭組成之一: (1)有配偶者。 (2)與直系親屬設籍於同一戶者。 (3)單身年滿40歲者。 (4)父母均已死亡,戶籍內有未滿20歲或已滿20歲仍在學、身心障礙或沒有謀生能力之兄弟姊妹需要照顧者。 3.申請人及其配偶、戶籍內之直系親屬及其配偶僅持有一戶逾十年之住宅,若以「父母均已死亡,戶籍內有未滿20歲或已滿20歲仍在學、身心障礙或沒有謀生能力之兄弟姊妹需要照顧者」之家庭組成提出申請,申請人及其戶籍內之兄弟姊妹須僅持有一戶逾十年之住宅。 4.申請人家庭年收入、每人每月平均收入均低於附件三之金額,但具受家庭暴力侵害者及其子女證明文件者,家庭暴力加害者之收入得不併入計算。 七、住宅補貼評點基準表如附件四。 八、租金補貼額度:每戶每月最高新臺幣3千元,補貼期限1年。 九、購置住宅貸款、修繕住宅貸款之額度、利率、償還方式及年限如附件五。 十、申請租金補貼者,應檢附下列書件,於申請期間內,向戶籍所在地之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申請: (一)申請書。 (二)戶口名簿影本或全戶戶籍謄本,若夫妻分戶者或戶籍內之直系親屬與其配偶分戶者,應同時檢具其配偶、戶籍內直系親屬之配偶之戶口名簿影本或戶籍謄本。 (三)家庭成員具備下列條件之證明文件,若不具備下列條件者免附: 1.身心障礙者:身心障礙手冊影本。 2.原住民:戶籍謄本。 3.列冊低收入戶:低收入戶證明影本。 4.單親家庭:戶籍謄本,另依申請人之條件檢附就學證明影本、配偶服刑證明影本、向警察機關報案協尋證明影本或無謀生能力之證明。 5.受家庭暴力侵害者及其子女:一年內曾經受暴之證明,如保護令影本、判決書影本,另若以警察處理家庭暴力事件調查表、報案單或政府立案之醫療院所開立之驗傷診斷證明書證明者,應同時出具家暴中心轉介證明單。 6.重大傷病者:醫院或衛生單位出具之證明文件影本。 7.重大災害災民經相關主管機關認定者:該主管機關認定之文件影本。 (四)貼足雙掛號郵資之回郵信封。 (五)申請人之郵局存摺封面影本。 (六)租賃契約影本。 (七)租賃住宅之建物登記謄本、建物權狀影本、建築使用執照影本、測量成果圖影本或合法房屋證明。 (八)持有面積未滿40平方公尺之共有住宅者,應檢附該住宅之建物登記謄本、建物權狀影本或房屋稅籍證明。 十一、申請購置住宅貸款利息補貼者,應檢附下列書件,於申請期間內,向戶籍所在地之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申請: (一)申請書。 (二)戶口名簿影本或全戶戶籍謄本,若夫妻分戶者或戶籍內之直系親屬與其配偶分戶者,應同時檢具其配偶、戶籍內直系親屬之配偶之戶口名簿影本或戶籍謄本。 (三)家庭成員具備下列條件之證明文件,若不具備下列條件者免附: 1.身心障礙者:身心障礙手冊影本。 2.原住民:戶籍謄本。 1.列冊低收入戶:低收入戶證明影本。 2.單親家庭:戶籍謄本,另依申請人之條件檢附就學證明影本、配偶服刑證明影本、向警察機關報案協尋證明影本或無謀生能力之證明。 3.受家庭暴力侵害者及其子女:一年內曾經受暴之證明,如保護令影本、判決書影本,另若以警察處理家庭暴力事件調查表、報案單或政府立案之醫療院所開立之驗傷診斷證明書證明者,應同時出具家暴中心轉介證明單。 4.重大傷病者:醫院或衛生單位出具之證明文件影本。 5.重大災害災民經相關主管機關認定者:該主管機關認定之文件影本。 (四)申請人二年內購置住宅並已辦理貸款者,檢附該住宅之貸款餘額證明及建物登記謄本、建物權狀影本、建築使用執照影本或測量成果圖影本,其主要用途登記應含有「住」、「住宅」、「農舍」、「套房」或「公寓」字樣。 (五)貼足雙掛號郵資之回郵信封。 (六)持有面積未滿40平方公尺之共有住宅者,應檢附該住宅之建物登記謄本、建物權狀影本或房屋稅籍證明。 十二、申請修繕住宅貸款利息補貼,應檢附下列書件,於申請期間內,向戶籍所在地之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申請: (一)申請書。 (二)戶口名簿影本或全戶戶籍謄本,若夫妻分戶者或戶籍內之直系親屬與其配偶分戶者,應同時檢具其配偶、戶籍內直系親屬之配偶之戶口名簿影本或戶籍謄本。 (三)修繕住宅之建物登記謄本、建物權狀影本、建築使用執照影本或測量成果圖影本,其主要用途登記應含有「住」、「住宅」、「農舍」、「套房」或「公寓」字樣。 (四)家庭成員具備下列條件之證明文件,若不具備下列條件者免附: 1.身心障礙者:身心障礙手冊影本。 2.原住民:戶籍謄本。 3.列冊低收入戶:低收入戶證明影本。 4.單親家庭:戶籍謄本,另依申請人之條件檢附就學證明影本、配偶服刑證明影本、向警察機關報案協尋證明影本或無謀生能力之證明。 5.受家庭暴力侵害者及其子女:一年內曾經受暴之證明,如保護令影本、判決書影本,另若以警察處理家庭暴力事件調查表、報案單或政府立案之醫療院所開立之驗傷診斷證明書證明者,應同時出具家暴中心轉介證明單。 6.重大傷病者:醫院或衛生單位出具之證明文件影本。 7.重大災害災民經主管機關認定者:主管機關認定之文件影本。 (五)貼足雙掛號郵資之回郵信封。 (六)持有面積未滿40平方公尺之共有住宅者,應檢附該住宅之建物登記謄本、建物權狀影本或或房屋稅籍證明。 十三、檢附之文件為影本者,應加註「與正本相符」字樣,並由申請人簽章。 十四、具下列情形之一者,視為無自有住宅: (一)申請人、配偶、戶籍內之直系親屬及其配偶個別持有面積未滿40平方公尺之共有住宅且戶籍未設於該處。 (二)以「父母均已死亡,戶籍內有未滿20歲或已滿20歲仍在學、身心障礙或沒有謀生能力之兄弟姊妹需要照顧者」之家庭組成提出申請,申請人及其戶籍內兄弟姊妹個別持有面積未滿40平方公尺之共有住宅且戶籍未設於該處。 (三)共有之住宅屬同一住宅,且合計達40平方公尺以上者,視為擁有自有住宅。 十五、辦理「購置住宅貸款利息補貼」及「修繕住宅貸款利息補貼」的金融機構計有臺灣土地銀行、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臺灣銀行、華南商業銀行、第一商業銀行、臺灣中小企業銀行、稻江商業銀行、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花旗(台灣)商業銀行、基隆第一信用合作社、桃園信用合作社、台中市第二信用合作社、嘉義市第三信用合作社、花蓮第一信用合作社及花蓮第二信用合作社等15家金融機構。 十六、其他事項悉依「住宅補貼作業規定」辦理。 |